大陆人士来台工作相关法规
综观台湾对于大陆人士来台从事商务活动的相关法规,均仅准以短期停留为主(详见内政部「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」),例如:专业交流(包括宗教教义研修、教育讲学、投资经营管理、科技研究、艺文传习、协助体育国家代表队培训、驻点服务、研修生、短期专业交流)或商务活动交流(包括演讲、商务研习、履约活动、跨国企业内部调动服务、短期商务活动交流)等等。此外,除了与台湾人民结婚、依亲取得居留权及工作权,以及经营投资事业、学术研究、艺文、体育、驻点服务等名义申请来台以外,我国尚未开放大陆地区人士直接来台工作。
有关规定摘要如下:
1. 主要依循之法规为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」第11条,雇用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工作,应由雇主向主管机关(劳动部)申请许可,其劳动契约应以定期契约为之、受雇期间不得逾一年,且除例外状况外,不得转换雇主及工作。
2. 依国际协定开放服务业项目所衍生之雇用需求,以及跨国企业、在台营业达一定规模之台湾地区企业,得经主管机关许可后,雇用大陆地区人民。其许可、管理、企业营业规模、雇用条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,由劳动部会同有关机关拟订,报请行政院核定之。 (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1条第7项)
3. 大陆地区人民、法人、团体或其他机构,非经主管机关许可,不得为台湾地区法人、团体或其他机构之成员或担任其任何职务。 (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2条)
4. 商务活动交流:依内政部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四章第39-46条相关规定,大陆地区人民符合事业负责人或经理人、专门性或技术性人员资格,应由台湾邀请单位代为申请入台从事商务活动交流。
5. 跨国企业内部调动服务: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将依其活动行程核定停留期间,最长不得逾3年,得申请延期。跨国企业资格,指在二个以上国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,由母公司或本公司进行有效之控制及统筹决策,以从事跨越国界生产经营行为,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设于外国、香港或澳门且在台湾地区设有子公司或分公司,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设于台湾地区,并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经济实体:
申请前一年于全世界资产达二十亿美元以上。
经经济部核发营运总部认定函。手指箭头方向 营运总部认定办法及申请书表下载
国内员工人数达一百人以上,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专科以上学校学历。
国内年营业收入净额达新台币十亿元以上。
区域年营业收入净额达新台币十五亿元以上。
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入台从事商务活动交流,得同时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行(商务研习除外)。以跨国企业内部调动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服务之大陆地区人民,不得转任或兼任该跨国企业以外之职务。
来源网址:
https://www.italent.org.tw/Content/01L/29